1.普通门诊补偿。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为元(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11类精准扶贫医疗救助保障对象、易地扶贫搬迁人员提高封顶线为元),家庭成员之间不能共用。
补偿比例设置:按照省级“普通门诊补偿原则上控制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适当放宽到县级医疗机构”的规定,结合实际,将我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比例确定为村级85%,乡级85%,县级60%。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家庭帐户有余额的,在余额范围内按%比例补偿。农民家庭帐户余额为零时,启动门诊统筹补偿。
2.普通门诊补偿实行月次均费用限价管理。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月次均费用不超过40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月次均费用不超过7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月次均费用不超过元。月次均费用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0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特殊病种(包括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1)完善参合人员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待遇审查制度,并实行资格年度审验(申请样表参见附件1)。对国家规定需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的慢性病种,应要求申报者在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科出具接受管理依从性良好的证明。对选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特殊病种参合患者在约定的“1+1+1”组合服务医疗机构内就医补偿比例提高5%。
(2)特殊病种(包括慢性病和特殊病种)作为大额门诊补偿不设置起付线,封顶线不突破新农合最大支付限额,报销比例按照同级别的住院比例报销。
具体为以下58个病种:高血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肝炎、活动性结核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关节炎、类风湿(含类风湿性关节炎)、II型糖尿病、股骨头坏死、银屑病、腰椎和颈椎病、功能性关节病变、痛风、带状疱疹、癫痫、帕金森氏病、尘肺、急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移植术后、脑卒中(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后遗症、高血压脑出血、急性脑梗死、颈动脉狭窄——颈内动脉狭窄、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大脑中动脉动脉瘤病情处于非急性期、颈内动脉动脉瘤非急性期、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强制性脊柱炎、青光眼、包虫病、血吸虫病、出血性结直肠炎、克隆氏病、严重神经肌肉疾病(吉兰-巴雷综合征、肌萎缩侧索硬化、重症肌无力)、截瘫、中枢神经系统炎性疾病、视网膜脱离和断裂、严重心律失常(病态窦房节综合症、高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心房颤动、持续性室性心动加速、心室颤动、阵发性室上性心动加速)、严重心衰、肺栓塞、肺动脉高压、慢性支气管炎、脊椎关节强硬、进行性机构性脊柱侧突(≥25度)、重型骨髓炎、重型子宫内膜异位、生殖器脱垂、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症、哮喘。
(3)将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抗狂犬病毒血清的治疗纳入大额门诊补偿,报销比例按照同级别的住院比例报销。
(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48号)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低保、残疾、扶贫对象等贫困户)的无户口人员,到县卫生医院进行的亲子鉴定,所需费用纳入大额门诊补偿,报销比例为%。
(5)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6号)、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等6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要求,逐步扩大新农合重大疾病免费救治病种,遏制和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发生,结合《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中采集的数据,将我市重大疾病门诊补偿从原来的15种扩充至59种,具体病种如下:
甲亢、I型糖尿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耐多药性肺结核、血友病A、血友病B、心肌梗塞、白血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儿童脑瘫康复治疗、地中海贫血、艾滋病、肝硬化(肝硬化腹水、肝硬化并发肝性脑病、肝硬化门脉高压食管胃静脉曲张出血、失代偿肝硬化)、肾炎(Goodpasture综合征、急性间质性肾炎、急性肾小球肾炎、新月体肾炎慢性肾炎综合征、IgA肾病、抗肾小球基底膜病)、肾病综合症、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苯丙酮尿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老年性白内障、神经系统肿瘤(三叉神经良性肿瘤、垂体腺瘤、大脑凸面脑膜瘤、颅骨良性肿瘤、颅后窝脑膜瘤、颅前窝底脑膜瘤、椎管内神经纤维瘤)、肝癌、胰腺癌、卵巢癌、甲状腺癌(甲状腺癌、分化型甲状腺癌)、淋巴癌(非霍奇金弥漫大B型细胞淋巴癌、初始霍金奇淋巴癌)、膀胱癌、重型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艾滋病(含并发症)、乙型脑炎、重型手足口病、重症人感染禽流感、重症出血热、口腔和咽喉癌、鼻咽癌、胆囊及胆管癌、喉癌、骨癌、皮肤的黑色素瘤、前列腺癌、睾丸癌、泌尿系统癌(输尿管癌、肾盂癌、膀胱肿癌)、其他部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慢性血细胞减少、严重先天性及获得性溶血性贫血、外周性大动脉炎、进行性全身性硬皮病、血红蛋白病、新生血管性老年黄斑变性、尿道下裂、多部位骨折(两个部位以上复杂性骨折)、颅内损伤(急性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脑挫裂伤、慢性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的门诊治疗。
对以上疾病若属于省级统一规定的新农合重大疾病的,优先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政策,在省规定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减免(参照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或方案执行),其他疾病或在非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统一按安顺市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补偿政策执行,报销比例为80%。
(6)肺结核门诊治疗按《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办发〔〕号)及《安顺市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安市卫办字〔〕76号)文件执行。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乡镇卫生院补偿规定进行报销。
03普通住院补偿
1.安顺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
(1)安顺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
医疗机构
转诊备案
起付线
报销补偿比例(%)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乡级定点
无需转诊
50元
85
县级定点
无需转诊
元
75
市级定点
经转诊
元
65
非转诊
元
55
(2)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元)
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元)
补偿比例(%)
经转诊
I类
0
0以下
55
0以上(含0)
65
Ⅱ类
0
0以下
55
0以上(含0)
65
非转诊
I类
1
30
Ⅱ类
0
30
注:省级I类指省级二级(含二级)医院,省级Ⅱ医院。
2.起付线政策调整
对经转诊参合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全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每参合人员年累计起付线0元。
《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11类精准扶贫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在医联体定点医疗机构内双向转诊,只收取一次起付线,上转患医院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收取起付线。
3.安顺市辖区以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按同级别医疗机构级别相应下调10%,起付线按同级别医疗机构提高元。
4.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省外就医联网即时结报补偿政策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17号)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跨省就医联网即时结报,年起全省统一医院补偿政策。按照《关于制定贵州省跨省就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报补偿政策(试行)的通知》(黔合医办发〔〕27号),对我省经转诊到省外指定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统一的跨省就医即时结报政策,参合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自付部分。具体补偿政策见表3。
表3:年度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
封顶线
起付线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
经转诊
20万元
1元
60%
(2)省外非联网就医即时结报补偿政策
对省外非联网就医即时结报的补偿政策,参照省外联网就医即时结报住院补偿规定,在原报销比例下调10%。
5.住院分娩补偿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在参合县内救治的,先由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先行补偿,剩余部分再由新农合予以补偿。在参合县外救治的,新农合先行补偿结算,对国家住院分娩补偿项目资金部分由患者自行到县内按相关管理程序申报。
6.跨年度住院补偿
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医疗总费用均以12月31日24点为时间节点进行年度切割。对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医疗总费用分段分年度分政策分别计算补偿费用。对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政策计算;对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政策计算。
04转诊备案政策
1.建立转诊差异化补偿政策。进一步规范新农合转诊制度,严格实行转诊与非转诊差异化补偿政策。年内以市为单位县域内(含县级)就诊率达到85%以上,力争达到90%。
2.严格执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制度。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病案需由各统筹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新农合信息系统内完成转诊登记,病案结算时方可按照“经转诊”的报销比例予以计算补偿。对于参合患者符合转诊规定但未遵守基层首诊规定,未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者,参照方案规定执行;对疾病不符合转诊科目规定自行选择市外医疗机构就诊者,不予报销。对因危急症疾病确需在县级以上住院等特殊情况,一律实行入院五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备、统筹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系统登记补录,医院申报垫付资金时应提供急诊证明材料。
3.简化同一疾病年度内多次转诊手续。需到统筹地区外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同一疾病的,第二次及其以后均由统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完成转诊即可。
4.新农合重大疾病转诊规定。对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在县域内暂无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可不作转诊,直接到相关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救治。
5.建立异地居住备案制度。对常年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外地(外省)的参合人员,应实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制,即在参合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备案登记参考样表见附件3),同时应向备案参合人员规范约定其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参合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执行,并不低于非转诊外出就医患者报销比例。
6.其他相关要求
(1)严格实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目录外药品费用实行控制,按季度或年度进行计算,省、市级不得超过15%,县级不得超过10%,乡级不得超过5%。
(2)全面严格实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自付率控制政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
(3)参合人员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05
重大疾病(按病种)保障制度
为遏制和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发生,结合《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中采集的数据,逐步扩大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病种,特将我市重大疾病由原25种扩充至83种,病种具体如下:
全省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儿童两病(先心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以上病种在省规定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调整,省内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现场即时结报。在非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按80%报销。
增加病种(58种):白血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儿童脑瘫康复治疗、肾病综合征、肝硬化(肝硬化腹水、肝硬化并发肝性脑病、肝硬化门脉高压食管胃静脉曲张出血、失代偿肝硬化)、肾炎(Goodpasture综合征、急性间质性肾炎、急性肾小球肾炎、新月体肾炎慢性肾炎综合征、IgA肾病、抗肾小球基底膜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苯丙酮尿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行全髋关节置换术、髋关节发育不良继发骨关节炎或髋关节高位脱位行全髋关节置换术、髋关节骨关节炎(原发性或继发性)行全髋关节置换术、股骨颈骨折行髋关节置换术、重度膝关节骨关节炎行全膝关节置换术、膝关节膝内翻畸形行胫骨高位截骨术、膝关节骨关节炎行关节镜下清理术、神经系统肿瘤(三叉神经良性肿瘤、垂体腺瘤、大脑凸面脑膜瘤、颅骨良性肿瘤、颅后窝脑膜瘤、颅前窝底脑膜瘤、椎管内神经纤维瘤)、肝癌、胰腺癌、卵巢癌、甲状腺癌(甲状腺癌、分化型甲状腺癌)、淋巴癌(非霍奇金弥漫大B型细胞淋巴癌、初始霍金奇淋巴癌)、膀胱癌、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结核性胸膜炎、乙型脑炎、重症败血症、重型手足口病、重症人感染禽流感、重症出血热、口腔和咽喉癌、鼻咽癌、胆囊及胆管癌、喉癌、骨癌、皮肤的黑色素瘤、前列腺癌、睾丸癌、泌尿系统癌(输尿管癌、肾盂癌、膀胱肿癌)、其他部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细胞减少、严重先天性及获得性溶血性贫血、外周性大动脉炎、进行性全身性硬皮病、血红蛋白病、新生血管性老年黄斑变性、急性胰腺炎、危重孕产妇("产后出血——阴道分娩因胎盘因素导致产后出血"、产后出血——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胎盘早剥、产褥感染、前置胎盘(不伴出血)分娩、妊娠期特发性急性脂肪肝、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新生儿重症监护(败血症、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先天性闭锁(食管、十二指肠、肛门闭锁等)(食管闭锁、肠闭锁、肛门闭锁、胆道闭锁)、多部位骨折(两个部位以上复杂性骨折)、颅内损伤(急性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脑挫裂伤、慢性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以上疾病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新农合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执行,报销比例80%。
各县(区)要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民发〔〕14号)的要求,做好部门之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06
其他补偿
1.院外检查费用补偿。医院住院,医院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院外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2.院前检查费用补偿。参合患者入院前七天内的、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报销时需提供门诊检查发票及检查项目清单。参合患者医院检医院住院的,医院相关门诊检查费也可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3.在筹资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必须缴纳参合资金才能享受当年新农合补偿待遇。出生时错过当年缴费时间的,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当年待遇。
4.新农合基金仅用于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补偿,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列入新农合的补偿范围。对于其他政策规定(或社会捐助)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或社会捐助规定),剩余部分再按新农合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对于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以参合患者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新农合补偿方案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偿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
5.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无人承担责任的外伤性疾病,须提供由当地政府部门签字加盖公章的调查证明方能进行补偿。申请外伤住院补偿须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参合证明、身份证、疾病证明、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病历复印件(医院公章),供新农合经办机构报账和存档备查。
(2)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参合人员,报销比例提高10%,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6.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提高报销比例5%;使用贵州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提高报销比例5%;使用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治疗的费用提高报销比例10%;对参合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11类精准扶贫医疗救助保障对象(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80岁以上)、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住院所产生的费用提高报销比例10%;对14周岁以下儿童及患精神疾病的参合人员自残自伤住院所产生的费用提高报销比例10%;对参加新农合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住院补偿比例同级别医疗机构上调10%(对参加新农合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参战参核等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抗美援朝老复员退伍军人在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不设起付线);易地扶贫搬迁人员住院所产生的费用提高报销比例10%(若存在多种属性的患者只能以最高优惠政策进行报销,多种属性优惠政策不能叠加)。
7.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就医的参合群众原则上先新农合补偿再商保理赔。
8.为方便参合群众就医,本着就近、就急、病人自愿、专科特色的原则,凡在我市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不需转诊。
9.残疾人假肢、助听器补偿。将参合群众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元,每具小腿假肢为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元。
主编:郭修编辑:颜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