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让我们延时间轴捋一下关键事件:
年2月25日……周某体检。体检结论显示:舒张压偏高(92mmHg);空腹血糖(GLU)偏高(7.85mmol/L)。
年1月19日……周某医保卡外借。有人以周某的名义在社区服务中心购买2盒非洛地平缓释片,同日,周某的岳父在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高血压就诊,医生向其开具非洛地平缓释片2盒。
年3月2日……周某投保泰康人生两全险和附加重疾险。询问事项中,在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栏中周某均选择“否”。保险生效日3月3日,附加重疾险等待期日。
年12月30日……周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并发现存在脑膜瘤。入院记录中,周某主诉“发现血糖高1年余,下肢麻木1年”;住院治疗期间的诊疗记载看,周某“1年前体检偶然发现查血糖高,初病无明显口干、多饮、多尿、多食、消瘦症状,外院考虑2型糖尿病可能,但周某未予重视,平日饮食不控制,多甜食、油腻,不检测血糖;发现血压升高1年”。
年2月……周某因脑膜瘤住院治疗
年3月8日……周某进行神经导航下左颞开颅肿瘤切除术。并经病理诊断明确为“颞部”非典型脑膜瘤(WHOⅡ级)(保险公司认可该疾病属于良性脑膜瘤)。
年3月30日……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周某投保时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是:
周某在投保时是否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自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的义务。
法院审定认为:
周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上虽显示相关检测指标有偏高状况,但因检测指标偏高可能存在多种诱因,并非唯一指向已患相关疾病,即便与以周某的名义仅有的一次仅购买2盒高血压药物记录相结合,也无法认定周某在投保时已经得知罹患高血压病、糖尿病;周某在体检后,并未对相关指标偏高的状况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