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在宣传理赔案例的时候,是无法做到客观公正的,就是自家公司的理赔案例如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形象从而利于自己展业,就使劲儿在朋友圈大肆宣传,你肯定看不到他宣传自己那家公司的拒赔案例。如果他在宣传保险公司找拒赔案例,那一定是除他家公司以外其它公司的。
作为专业第三方,我们要做到的就是客观公正,保险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那就不完全是“非黑即白”,时常会有一些民事合同纠纷。下面,就为大家分享一个拒赔的案例,并且是在我们看来拒赔无理,通过指导客户完成一系列操作,最终帮助了客户未通过诉讼就获得了理赔。
以上是保单的部分截图,年8月11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岩斜区巨大脑膜瘤”。按照保单约定,本次住院可以报销90%的住院费用(不分社保内外),最高可赔付1万元。被保险人出院后,随即在我的指导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我粗略的看了理赔资料,认为理赔没有问题,然而却等来了拒赔的通知?!
像以上这样的拒赔通知,一共多达4次!
一开始,我先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与保司协商,得到了第一次拒赔通知,保险公司坚持拒赔的立场!第二次,我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客户再次收到拒赔通知。第三次,我让客户播打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也许是保险公司知悉了这一情况,然后随即向客户发出第三次和第四次拒赔通知。
其实一开始,我都对这个案子很有把握,就算投诉不成,我也告诉客户,通过诉讼我们基本上可以胜诉。
后来让客户递交书面材料进行投诉,于是,我们团队为客户整理了以下几个投诉理由——
(1)既往史或主诉。医生可以根据一般经验推断可能发生疾病的一些症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尚不能构成疾病成因,该案所列也没有经过任何检查治疗及诊断,在医院很多情况甚至可为被检查者或亲属在焦急状态下的自发臆断,用连医生都只是参考的毫无凭据的东西,并没有经过调查举证就诊记录等实际凭据就妄下免责诊断,惜赔成立,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欺骗被保险人,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前健康告知对该项内容无明确提示,保险公司在无法提供举证的情况下还给客户以自诉左眼模糊1年为由抗辩,保险公司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违反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重侵犯消费者保险金求偿权。
以上是本保险产品的健康问卷有关“眼疾”方面的问题,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左眼模糊”并不在健康问卷范围内。后保险公司相继以病历中的“晕倒3次”为由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均被我们反驳。
(3)违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隐瞒免责条款内容:因为该公司对既往症的描述为,“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足以引致被保险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症状、体征,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即使按照保险公司所说,左眼和小便黄的程度并没有引发患者问诊用药等任何问题。且完全视为与脑膜瘤无关的轻微表现。
综上完全可以视为保险公司有意惜赔,且已经构成违法违规行为。
客户按照以上内容向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后,保险公司再次与客户联系,表示坚持拒赔的立场,客户同时也坚持要投诉且投诉无果进行起诉的立场。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请示一下领导,随后回复客户同意赔付并要求客户撤销在的投诉。在收到理赔通知书和理赔金后,客户撤销了的投诉。
该案最终算是保险公司“通融赔付”,通过协商解决了理赔纠纷。其实这样的案子我每年都要处理数起,只是本案具有代表性,所以写成文公布一下。通过对这件案子的处理,我也有几点心得体会跟大家汇报——
(1)要感谢我团队里的专业人才!他们有的是在职医生、律师,有的曾经在保险公司的核赔核保部门工作多年,正是有他们和我一起出谋划策,才能有效的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2)我想起自己曾多年在保险公司工作,如果是在那个时候遇到这样的情况,我通常怎么做呢?首先当然是与保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接下来能做的就是安抚客户情绪,使之尽量接受理赔结果。多半不会像现在这样不遗余力的帮助客户争取利益。
(3)大家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如实告知。这次是有惊无险,其实大多数拒赔案件都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4)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是不是就要说这家公司的保险产品不能买呢?这就大错特错了!凡事都要去分析它深层次的原因,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京东安联财险的很多产品依然很优秀,值得购买,理赔也没有问题。
只是,如果你在其它地方买了保险(比如